安宁市论坛

安宁市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刑事诉讼法上会亮点有多亮4ellaebv [复制链接]

1#

刑事诉讼法上会:亮点有多亮


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会见当事人,但实施情况不佳,秦希燕律师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在刑诉法中增设律师在场权,即讯问被告人时,应有律师在场。(俞方平/CFP/图)进步有多大离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只有6天,全国人大代表袁敬华还没看到草案,她吃不准 应该全国人大发,还是得自己去拿 。另一位代表迟夙生手里的草案是一位给的。有 小宪法 之称的刑事诉讼法,2011年8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后对外公布并征求意见,引国内外注目;12月二次审议后的新版本没有公布。南方周末从参与立法的学者处获悉草案的最新改动,对方反复提醒要保密,而且可能还有改动。最新的草案中, 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第二条。对外界反应热烈的两个问题,立法机关略作了缓和的处理。对于律师伪证罪,二审稿中规定,由异地公安机关侦办,最新一稿又加了一句, 要及时通知律师所在的律所和当地律协。 另一条最新规定是,逮捕以后除无法通知的,一律要通知家属。对拘留以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况也做了限制。官方文件上说, 这在诉讼制度上,迈的步子是比较大的。 在官方看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意义很重大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也是 迈了一大步 。法律界普遍对律师伪证罪异地侦办的规定给予好评。至于其它的修改,进了多大一步,见仁见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赵作海案后两高下发的文件已有规定。侦查阶段有权委托律师,制度上早已确立,不过这次明确了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身份。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打了个比方, 如同一个人过去送你一盒巧克力,盒子上没写那是巧克力,如今把盒子要回去,说那是巧克力。 最新草案中,公安、检察院仍然有窃听等秘密侦查的权力,批准的程序还是维持之前的规定,公安系统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局长就能批准;对重大贿赂犯罪等案件,侦查机关仍然可以决定在指定居所对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这两条滥用,可能对相关人的基本权利造成严重侵犯。 亮点不算亮。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作为律师代表,参与了这次修改。参与修改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草案的进步超过他的预期, 我们从2003年开始修订,到2007年拿出35条的草案,当时一吵就没有通过。你跟那次对比,现在就知道怎么看它了。走到这一步不容易。 艰难的拉锯几处细部的变化,可窥见立法突破之难:一审稿规定,三种特定类型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律师会见嫌疑人必须经侦查机关许可,其中 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 争议最大,草案二审稿将其修改为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一审稿把现行法中列举的非法获取口供的方式中 威胁、引诱和欺骗 删掉了,二审的草案恢复了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 实践中仍然存在个别办案机关和人员以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还是在该条中对这些情形明确列举为好。 法律委员会给常委会提供的材料中提到, 有关部门认为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会被社会误解为犯罪嫌疑人可以不交代,增加侦查机关的办案成本。有些部门建议不规定。但是法律委员会还是坚持这一条。 最初制定刑诉法是在1979年,那是中国历史的特殊时期。 文革 后,三个月内制定七部法,其中一部就是刑诉法。主持立法的是彭真。十年浩劫后,从牛棚出来的他,痛定思痛,意识到法治对于这个国家的重要性。彭真秉持的立场在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修改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延续。当时,主持修改的是曾任彭真秘书的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汉斌。业界流传着公检法三家争执不下,尤其是公检两家扩张权力时,王汉斌敢于拍板的故事。最高检从全国搬来数位博士为免予起诉摇旗呐喊,最终王汉斌一锤定音:取消!经过那次修改,收容审查制度被送进历史,检察系统除了他们拼力捍卫的免予起诉权被取消,自侦案件的范围也比以前小。从目前的草案观之,侦查机关,秘密侦查的权力被合法化,几类案件中,侦查机关可以在住处之外的指定居所对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要经过许可。在限制侦查权的部分,修改过程中的妥协痕迹明显。 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 ,被认为是这次修改中最具变革性的规定,外界寄望于它能约束刑讯逼供,但 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 的规定依然存在。据南方周末了解,最新一稿还在后面加上了一句,侦查人员应该告知犯罪嫌疑人坦白的*策和法律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对面,是更加强大的 打击犯罪 的呼声。这一主旋律贯穿三十多年来中国的刑事立法。在近几年社会治安形势更加复杂的背景下,这次修改处处体现两者的艰难拉锯。等着解释这次修改中,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吸收了司法解释和律师法的规定。不过,律师界仍有疑虑: 如果就是不让会见怎么办? 如果就是不让看卷怎么办? 1996年刑诉法刚规定律师会见权,各主管部门的约束性规定接踵而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了限制性条款。实践中,当律师的会见权得不到实现时,欲告无门。2000年人民法院关于行*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将侦查行为排除在外。证人出庭制度是此次修改中新增内容最多的部分,律师界对此也有疑虑: 如果证人就是不出庭,或者有关部门就是不让证人出庭,怎么办?


  其实有时候就是一句话,证人不出庭,加一句,重要证人不出庭的,相关事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问题就解决了。 田文昌说。2007年,田文昌和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曾经主编过一部刑诉法建议稿,每个章节都设置了救济条款。陈瑞华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律界对这次刑诉法草案的一些规定存在两种看法。最典型的是 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 。一种认为,写上总比不写好,多少是一件武器;另一派认为,做不到不如不写,有法不依是对法治的破坏。刑诉法没有把话说透,给各个机关留下了竞相解释的机会。1996年的刑诉法修正案通过后还未正式实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就分别出台相关解释,刑诉法本身才225条,三个机关的解释加起来就有一千多条。这次也不例外。据南方周末了解,两高、公安部的有关人员已经摩拳擦掌,等着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通过,马上启动制定解释的工作。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