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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发布盘州市人民政府通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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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人民*府关于禁止在城市禁燃区域燃烧高污染燃料的通告

盘州府布〔〕30号

为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为禁燃区:以红星时代广场为起点→盘州大道→中央森林公园北入口→盘州收费站红绿灯路口→平川大道(含盘州廉租房小区)→香樟花园→杜鹃西路延长线(含合隆柏悦府)→市第八中学→环湖路→金城明珠→胜境大道→顺城怡景→海航大道(含盘州国际花园酒店、凤鸣小区、金秋小区)→凤鸣南路(含电厂小区、云鼎尚城、畜牧局小区、市第七中学、云海花园)→竹海东路→东湖大桥→湿地公园→王家山廉租房安置点(含盘州府1号、东湖桃园、医院)→环城路→环城路与国道交叉口→红星时代广场环形内区域为禁燃区范围。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原(散)煤、蜂窝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型煤、燃料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生物质燃料(树木、板材、纸板、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蔗渣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原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在年12月31日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接受群众监督。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环保、市场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对在禁燃区域内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对阻碍联合巡查执法、煽动闹事、威胁、殴打执法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盘州市人民*府

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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