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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入住流程图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运行的通知》(建保〔〕号)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从年起实行廉租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行“两房并轨”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安宁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材料

1、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批表(申请人所在社区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丧偶的提供原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

4、房产查询证明材料(房产管理部门、村委会出具)。

5、收入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从业人员收入证明、无业人员收入证明、离退休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材料)。

安宁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配偶一方为安宁区域内农业户口,家庭人口享受低保人数在两以上。

2、申请家庭成员无私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自建房、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房)。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元。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托养或扶养关系。

6、原夫妻双方有住房,离婚后造成另一方住房困难,离婚满5年后经申请视情况酌情分配。

安宁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予分配的情况

1、原夫妻双方有住房,离婚后造成另一方住房困难不满5年的。

2、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造成住房困难的。

3、未婚生育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4、配偶一方为企业在职职工,已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的。

5、有赡养关系有住房,因家庭矛盾造成住房困难的。

6、原房屋因拆迁已经领取过过渡费、补偿费的。

7、患有精神病的原则上不予分配。

8、非城镇户口不予分配。

安宁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材料

1、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批表,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非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向居住证上登记地址所属社区申请(申请表在社区、村委会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非安宁户籍同时提供安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丧偶的提供原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产查询证明材料(由安宁、昆钢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材料(从业人员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业人员收入证明由社区(村委会)出具;离退休人员工资收入证明由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社会保障部门不能出具的再由原工作单位出具)。

6、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安宁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满一年的《劳动合同》及《新参保花名册》;进城务工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近期完税票据;安宁户籍退休职工,提供退休证书、退休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有无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证明材料。

7、申请人提供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安宁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2、安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工作满一年或以上的(含一年);

3、非安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市工作满一年或以上的,持有安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满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二、申请人在安宁的房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无私有住房;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或者单身人士;

3、离婚前有住房,离婚3年以后无住房人员;

4、申请家庭成员无私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自建房、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房)。

三、就业及人均月收入

属进城务工人员,有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过的《劳动合同书》并且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近期完税票据;退休职工,提供退休证书、退休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有无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证明材料。人均月收入低于元/月。

四、社会保险

安宁户籍的申请人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非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出具安宁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安宁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予申请的情况

(一)申请人未年满18周岁;

(二)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房产行为的;

(三)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分配、廉租住房补贴的;

(四)按房改政策已领取住房补贴或已享受实物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直管公房、合作建房等)的;

(五)在安宁市有私有产权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18平方米的;

(六)离婚前有住房,离婚3年内无住房的;

(七)患有精神病的;

(八)无租金支付能力的;

(九)非安宁户籍的申请人无安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的;

(十)人均月收入高于元/月;

(十一)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安宁市年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45号)、《云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及《安宁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安政办〔〕75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安宁市实际情况,为确保申请审核工作顺利进行,体现申请分配的合法性、公平性、透明性,制定安宁市年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健立建全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使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确保此批套公共租赁住房11月15日前完成申请审核流程。

二、成员单位及任务分解

1.住建局:负责会同成员单位组织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指导和监督工作。

2.纪委:负责对分配工作的全程监督。

3.公安局:负责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内死亡人员遗物的清理工作。

4.各街道、社区(村委会):协助住建局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完成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内死亡人员遗物的清理工作。

5.民政局:会同公安局,根据国家规定,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公布低收入家庭标准。

6.人社局: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情况的核实。

7.总工会:负责对下岗或困难职工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对家庭人口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8.市残联: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核实。

9.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困难退役军人的资格核实。

10.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资金、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保障工作。

11.融媒体中心: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相关信息的宣传和公示。

12.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申报人员房产查询证明工作。

13.安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与承租户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工作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14.交运局:协助住建局指导公交公司制定《安宁公交有限公司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实施方案》,公交公司负责对本公司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工作流程

1.公示阶段(9月6日-9月10日):通过安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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