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好的白癜风专科医院在哪里 http://pf.39.net/bdfyy/bjzkbdfyy/年5月28日出台的《民法典》,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即将于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中嘉律师在学习法典精神、研究法典新规过程中,提炼出近百条与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并尝试用类似案例对相关规定进行适用上的研究梳理,以为大家释疑解惑。
本期,为您呈现《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八问暨总第五十一问——
51.发骚扰短信、打骚扰电话,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吗?
答: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案例
王某与杨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自年9月至年5月,持续向杨某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对杨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杨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通过手机频繁向杨某发送骚扰短信以及拨打骚扰电话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杨某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对杨某隐私权的侵害,故判令王某立即停止对杨某隐私权的侵害,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杨某赔礼道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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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刘久儒
轮值责编:谭远青
排版:谭远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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